中国共产**内法规制定条例

发布时间:2018-03-02 点击量: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共产**内法规制定工作,建立健全*内法规制度体系,提高*的建设科学化水平,根据《中国共产*章程》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*内法规是*的*组织以及*纪律检查委员会、*各部门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*委制定的规范*组织的工作、活动和*员行为的*内规章制度的总称。

*章是最根本的*内法规,是制定其他*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。

第三条 *的*组织制定的*内法规称为**内法规。下列事项应当由**内法规规定:

(一)*的性质和宗旨、路线和纲领、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;

(二)*的各级组织的产生、组成和职权;

(三)*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;

(四)*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;

(五)涉及*的重大问题的事项;

(六)其他应当由**内法规规定的事项。

*纪律检查委员会、*各部门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*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*内法规。

第四条 *内法规的名称为*章、准则、条例、规则、规定、办法、细则。

*章对*的性质和宗旨、路线和纲领、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、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、*员义务和权利以及*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。

准则对全**治生活、组织生活和全体*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。

条例对*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。

规则、规定、办法、细则对*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。

*纪律检查委员会、*各部门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*委制定的*内法规,称为规则、规定、办法、细则。

第五条 *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,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、决定、意见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。

第六条 制定*内法规在*统一领导下进行。制定*内法规的日常工作由**处负责。

*办公厅承担*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,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。

*纪律检查委员会、*各部门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*委负责职权范围内的*内法规制定工作,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。

第七条 制定*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:

(一)从*的事业发展需要和*的建设实际出发;

(二)以*章为根本依据,贯彻*的理论和路线、方针、*策;

(三)遵守*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;

(四)符合科学执*、民主执*、依法执*的要求;

(五)有利于推进*的建设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程序化;

(六)坚持民主集中制,充分发扬*内民主,维护*的集中统一;

(七)维护*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;

(八)注重简明实用,防止繁琐重复。

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

第八条 制定*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,科学编制*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,突出重点、整体推进,逐步构建内容协调、程序严密、配套完备、有效管用的*内法规制度体系。

第九条 **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,由*办公厅对*纪律检查委员会、*各部门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*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,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,经**处办公会议讨论,报*审定。

**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,由*办公厅对*纪律检查委员会、*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,报*审批。

第十条 *纪律检查委员会、*各部门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*委提出的**内法规制定建议,应当包括*内法规名称、制定必要性、报送时间、起草单位等。

第十一条 *纪律检查委员会、*各部门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*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,编制本系统、本地区*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。

第十二条 *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。

第三章 起 草

第十三条 **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*纪律检查委员会、*各部门起草,综合性*内法规由*办公厅协调*纪律检查委员会、*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。

*纪律检查委员会、*各部门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*委制定的*内法规,由其自行组织起草。

第十四条 *内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

(一)名称;

(二)制定目的和依据;

(三)适用范围;

(四)具体规范;

(五)解释机关;

(六)施行日期。

第十五条 *内法规应当方向正确,内容明确,逻辑严密,表述准确、规范、简洁,具有可操作性。

第十六条 起草*内法规,应当深入调查研究,全面掌握实际情况,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,充分了解各级*组织和广大*员的意见和建议。必要时,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。

第十七条 起草*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,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,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。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,应当在报送*内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。

第十八条 起草*内法规,应当与现行*内法规相衔接。对同一事项,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*内法规不一致的规定,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*内法规的规定,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。

第十九条 *内法规草案形成后,应当广泛征求意见。征求意见范围根据*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,必要时在全*范围内征求意见。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*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。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*内法规草案,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。

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,也可以采取座谈会、论证会、网上征询等形式。

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*内法规草案,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。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*内法规的必要性、主要内容、征求意见情况、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。

第四章 审批与发布

第二十一条 审议批准机关收到*内法规草案后,交由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。主要审核以下内容:

(一)是否同*章和*的理论、路线、方针、*策相抵触;

(二)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;

(三)是否同上位*内法规相抵触;

(四)是否与其他同位*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;

(五)是否就涉及的重大*策措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;

(六)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。

对存在问题的*内法规草案,审核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。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,审核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、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。

第二十二条 *内法规的审议批准,按照下列职权进行:

(一)涉及*的*组织、*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、组成和职权的*内法规,以及涉及*的重大问题的*内法规,由*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;

(二)涉及*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产生、组成和职权的*内法规,涉及*员义务和权利方面基本制度的*内法规,以及涉及*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*内法规,由*的*委员会全体会议、**治局会议或者**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;

(三)应当由*发布的其他*内法规,根据情况由**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,或者按规定程序报送批准;

(四)*纪律检查委员会、*各部门发布的*内法规,由*纪律检查委员会、*各部门审议批准;

(五)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*委发布的*内法规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*委审议批准。

第二十三条 经审议批准的*内法规草案,由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核文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发布。

*内法规一般采用中共*文件、中共*办公厅文件、*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、*各部门文件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*委文件、*委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。

*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。

第二十四条 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*内法规,可先试行,在实践中完善后重新发布。

第五章 适用与解释

第二十五条 *章在*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,其他任何*内法规都不得同*章相抵触。

**内法规的效力高于*纪律检查委员会、*各部门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*委制定的*内法规的效力。

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*委制定的*内法规不得同*纪律检查委员会、*各部门制定的*内法规相抵触。

第二十六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*内法规,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,适用特别规定;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,适用新的规定。

第二十七条 *纪律检查委员会、*各部门制定的*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,提请*处理。

第二十八条 *纪律检查委员会、*各部门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*委发布的*内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*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:

(一)同*章和*的理论、路线、方针、*策相抵触的;

(二)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;

(三)同**内法规相抵触的。

第二十九条 **内法规解释工作,由其规定的解释机关负责。本条例施行前发布的**内法规,未明确规定解释机关的,由*办公厅请示*后承办。

*纪律检查委员会、*各部门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*委制定的*内法规由其自行解释。

*内法规的解释同*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。

第六章 备案、清理与评估

第三十条 *纪律检查委员会、*各部门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*委制定的*内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*备案,备案工作由*办公厅承办。具体备案办法由*办公厅另行规定。

第三十一条 *内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*内法规进行清理,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对相关*内法规作出修改、废止等相应处理。

第三十二条 *内法规制定机关、起草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职权对*内法规执行情况、实施效果开展评估。

第七章 附 则

第三十三条 *内法规的修改、废止,适用本条例。

*章的修改适用*章的规定。

第三十四条 *军事委员会及其总*治部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*内法规。

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*办公厅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1990年7月31日中共*印发的《中国共产**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》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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